李晓均: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了保守自己的商业信息或者技术上的秘密,这些信息和秘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一方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这些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应当是无条件地服从用人单位的大局利益,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专门对于这块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规定了几方面的内容,我们要注意的是,第一是保密内容的交接。在进行工作交接的时候,即入职和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双方保留有交接清单。离职时,把需要你保密的内容完全地交付给用人单位,同时手里要留有一份已经完全交付商业秘密的证据,以避免将来跳槽之后或者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原来的用人单位再以你没有交接完全而向你索赔。第二是竞业限制的义务。合法的保密协议自然引起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必然要求的诚信义务,不需要专门的说明。如果说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一方仍要求劳动者信守商业秘密,是须以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代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要想要求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关系之后还继续给你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必须得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以维持秘密性。反过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后,又拿着用人单位的钱,又泄密,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你必须得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涉及到保密协议,主要是这些内容。
搜狐就业(job.sohu.com)主持人:请教三位律师,在商业秘密条款当中,对主体的限制有没有什么要求,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跟你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还有您对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时间,在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要求?
高永香:应该是有要求的。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有一类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三类人员才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等方面,双方可以进行约定,这个约定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应该是两年,不应该超过两年。单位在两年之内应该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就补偿问题李晓均律师刚才说得很清楚了。
搜狐就业(job.sohu.com)主持人:我们访谈过程中,也能感觉到现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地提高,比如说我刚刚有签订就业协议和单位有就业意向,以至于到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来维权,这个应该说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同时也想提醒大学生,李律师也提到了,不但要关心到自己的利益,如何维护我的权利,而视单位的权利于不顾,我们不要走了极端,极端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顾其他人的感受。做访谈之前,曾经有一个大学生问过我一个问题,他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协议以后,就到一个单位工作了,因为他还没有毕业,也办不了招工指标,就问我,像这种情况,我的五险一金,单位不给我上,怎么办,有一些问题能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的权利,当时我告诉他这个不可以,因为你和单位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来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你们俩的法律关系还不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五险一金是我单位给你办理了招工指标以后,国家才能给你建立起的帐户,你才能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在这期间享受不了五险一金的待遇,这个不是单位的过错,这算是国家的政策。
高永香:你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一个学生身份,从主体上,还没有这个劳动身份,还没有这个主张的权利,因为你还是大学生,而不是劳动者,还没有出学校的门呢。
搜狐就业(job.sohu.com)主持人:这个时候如果和单位之间产生某种争议,可能还是适用就业协议,还是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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